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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58********,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哈尼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镇,住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洱市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在**镇中科山其女儿家喝酒后,驾驶云******号轻型普通货车,从通关镇往普洱方向行驶。22时10分,当车行驶至昆磨高速公路305公里750米(通关收费站)处时,被普洱市元磨高速公路交巡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民警对被告人徐某甲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54mg/100ml。经云南赢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徐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9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2.证人徐孝东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司法鉴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荣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住墨江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918793****;

2.案卷材料2册、起诉书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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