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广检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826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扬州市**路**苑**幢**室(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0时35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苏K9****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本市广陵区临江路与鼎新路交叉路口处被查获。经抽取血样检测,被告人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9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扬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出具的被告人徐某甲的照片、户籍资料、电话查询记录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雪峰
检察官助理:李芸
2020年6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扬州市**路**苑**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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