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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587号

    

被告人徐某甲,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酒后无证驾驶苏NT****二轮摩托车行驶至330省道101KM+300M处摔倒,造成被告人徐某甲本人受伤,后经抽血送检,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徐某甲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出具(调取)的抓获经过、前科证明、车辆信息及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鉴定意见;

5.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凤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8751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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