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19〕2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41980********,汉族,高中文化,2014年7月在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派驻**街道执法中队工作,2017年3月任颍东区**街道城管办副主任,2018年3月至今在颍东区**大队工作,安徽省阜阳市人,住阜阳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颍东区监察委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被告人徐某甲在阜阳市颍东区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94500元(含购物卡29500元)、中华硬盒香烟30条,为他人谋取利益。经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香烟总价格为人民币13500元。2018年12月26日,徐某甲向阜阳市颍东区监察委员会退缴涉案款1239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9月至2016年11月,被告人徐某甲经李某甲收受李某乙、李某丙、韩某某、侯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关某甲、李某己、李某庚等人共计人民币19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2000元、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上述人员在向阳街道办事处关庄社区违规建房以及违规建筑不被拆除提供帮助。其中,徐某甲收受上述2000元购物卡后,将其中1000元送给樊某某。
2.2015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经毛某甲收受毛某乙人民币1000元,为毛某乙位于颍东区**办事处**庄家中的违规搭建物不被拆除提供帮助。
3.2015年12月,被告人徐某甲经关某乙收受王某甲人民币2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500元,为王某甲的母亲在颍东区**街道**社区**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4.2016年1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马某某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马某某的朋友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5.2016年3月至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经刘某某收受徐某乙、王某乙、许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000元、苏果超市购物卡3000元,为徐某乙、王某乙、许某某等人在**街道办事处**社区、阜蚌路加油站附近等地的违规建筑不被拆除提供帮助。
6.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徐某甲收受时任**街道办事处**社区干部范某甲、范某乙中华硬盒香烟8条,为该社区违规建设**路农贸市场,以及为范某甲的朋友在**社区违规搭建提供帮助。
7.2016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接收时任**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的王某丙(另案处理)交给的阜阳商厦购物卡3000元,其中徐某甲个人收受1000元,按照王某丙的安排将另外2000元购物卡交给樊某某,为**街道办事处**庄居民季某某违规建筑不被拆除提供帮助。
8.2016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王某丁华联超市购物卡6000元,为王某丁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庄自家院内违规搭建提供帮助。2017年11月,徐某甲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6张华联超市购物卡退还王某丁。
9.2016年7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经樊某某收受李某辛、毛某丙、徐某丙、肖某某、黄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6000元,华联超市购物卡1000元,为上述人员在**街道办事处**社区、**社区、**小区等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3月,徐某甲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1000元现金退还给樊某某。
10.2016年7月至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阜阳市**房屋拆除有限公司范某丙人民币80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2016年7月,徐某甲收受范某丙人民币2000元,为范某丙亲属张某甲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违规搭建房屋提供帮助。2017年4月,徐某甲收受范某丙人民币3000元,为范某丁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违规搭建提供帮助。2017年4月至2017年9月,徐某甲3次收受范某丙所送人民币共计3000元,为阜阳市**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承接的防尘网覆盖项目通过审核提供帮助。2018年1月,徐某甲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退还范某丙人民币5000元。
11.2016年9月份,被告人徐某甲收受张某乙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他人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12.2017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邵某某人民币2000元,中华硬盒香烟6条,为邵某某亲属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13.2017年5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闫某某人民币4000元,为闫某某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庄违规搭建提供帮助。徐某甲收受上述4000元后,将其中2000元现金送给时任阜阳市颍东区**局**大队中队长的樊某某,余款2000元被徐某甲占有被用于个人开支。
14.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经江某某收受范某戊大润发超市购物卡8000元,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范某戊在颍东区**街道办事处**社区驾校旁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2月,徐某甲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8000元现金退还给江某某。
15.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经李某壬收受殷某某人民币3000元,为殷某某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自家院内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4月,徐某甲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3000元现金退还给李磊。
16.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经张某丙收受高某某人民币5000元,为高某某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庄家中的违规建房不被拆除提供帮助。
17.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陈某某中华硬盒香烟2条,为陈某某在颍东区**路锦江之星宾馆违规搭建提供帮助。
18.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经张某丁,收受王某戊所送中华硬盒香烟6条,阜阳商厦购物卡5000元,为王某戊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家中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4月,徐某甲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2条中华硬盒香烟退还给张某丁。
19.2017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毛某丁人民币10000元、万家福超市购物卡3000元,为毛某丁位于阜蚌路加油站旁的违规建房不被拆除提供帮助。2017年9月,毛某丁上述房屋被拆除后,徐某甲将10000元现金退还毛某丁。
20.2017年9月,被告人徐某甲经邢某某收受张某戊人民币2000元,该款由邢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转入徐某甲微信账户。徐某甲为张某戊在颍东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
21.2017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王某己人民币2000元,为王某己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庄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8年4月,徐某甲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2000元现金退还王某己。
22.2017年6月,被告人徐某甲收受阜阳市福祥房屋拆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己人民币5000元,为张某己父亲在**街道办事处**社区违规建房提供帮助。2017年12月,徐某甲得知自己被组织调查,将5000元退还张某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个人简历、任职文件、阜阳市颍东区城市管理委员会文件、扣押通知书、银行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阜阳市颍东区价格认定中心颍东价认定[2018]121号、15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108000元,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增祥
2019年2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155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江某某等人均不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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