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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受贿案)_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16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11970********,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原砀山县**村**兼村**,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住砀山县**村。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受贿罪,于2014年9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至2013年间,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砀山县**村村委会**兼任村**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现金共21000元,事实如下:

1.在发放危房改造资金的过程中,收受村民居某甲、徐某乙、居某乙、陈某某、刘某某、郭某甲、孙某某、郭某乙、徐某丙所送现金,共13000元;

2.2013年上半年,村民宋某某、居某丙为了达到建房的目地,给徐某甲送现金共2000元,后在徐某甲的协调下,宋某某、居某丙的房子顺利建成;

3.2013年上半年,徐某甲在为同村三名孤儿申请孤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收受三名孤儿的叔叔徐某丁的6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文件等书证;

2.证人居某某、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 梅

检察员:赵红丽

2014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住砀山县**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的名单。

4.被告人徐某甲退赃款2.1万元现依法扣押、保管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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