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潜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4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局原外聘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潜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7日,吴某某与被告人徐某甲取得联系,问徐某甲是否能购买到KN95口罩打片机,徐某甲称能购买到,二人商定120万元一台(包括一台压边机和两台钉耳机),徐某甲承诺2020年4月1日发货。当日吴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万定金至黄某某银行卡,后因黄某某订购的机器不能按时交货,其将20万元退给徐某甲。4月1日,吴某某要求被告人徐某甲交货,徐某甲称机器要到2020年4月5日才能出厂。因业务需要,吴某某让徐某甲再买三台压边机和两台钉耳机,并支付10万元定金给徐某甲。徐某甲收到该两笔定金后未能发货,亦未退款,后将所得赃款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2.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与经营口罩厂的董某某老公联系,谎称其有1吨熔喷布现货,价格为34万。董某某遂通过公司账户向徐某甲农业银行卡转账20万人民币,后又向徐某甲邮政银行卡转账14万人民币。后经董某某老公验货,徐某甲提供的熔喷布不达标要求退款,徐某甲当时退款24万元。2020年4月6日,徐某甲再次联系董某某老公,称其有95材料的熔喷布1吨,价格37万元。董某某老公称自己仍需要购买,董某某于当日通过银行卡转账27万元给徐某甲。同日徐某甲再次与董某某老公联系,称其还有1吨熔喷布,价格也是37万元,董某某又给徐某甲转账37万元。徐某甲收到货款后未发货,亦未退款,所得赃款被徐某甲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3.2020年4月11日,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微信与王某甲联系,自称有中石化出厂的熔喷布(型号:99级206宽50g)。王某甲遂让徐某甲为其购买一吨熔喷布,双方约定48万元人民币一吨。后王某甲通过支付宝转账10万元定金给徐某甲。4月14日,王某甲通过银行卡转账38万元尾款给徐某甲。徐某甲向唐某某支付1万元诚意金,用于寻找熔喷布货源,后未能达成交易。徐某甲未能交货,亦未退款,除将5万元转给其父亲徐某乙归还其他货款,其余所得赃款被徐某甲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4.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与周某某联系,称其有中石化出厂的熔喷布货源。周某某与徐某甲谈好需要2吨25g熔喷布和1吨50g熔喷布,总价为167万元人民币。2020年4月16日11时许,周某某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共支付定金84.5万人民币给徐某甲。徐某甲向王某乙支付1.5万元诚意金,并陪同王某乙到广东寻找货源,后未能达成交易。徐某甲未能交货,亦未退款,所得赃款被徐某甲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5.2020年4月15日下午,王某丙与被告人徐某甲取得联系,问徐某甲是否能购买到熔喷布,徐某甲称其能购买到,二人商定以56万元一吨的价格成交,王某丙支付20万元定金,徐某甲承诺4月16日交货。当日王某丙的合伙股东汪某某转20万定金至徐某甲中国农业银行卡上。2020年4月16日,王某丙找徐某甲发货,徐某甲未接电话;2020年4月18日,王某丙要求徐某甲退还20万定金,后徐某甲以各种理由推诿,除将7万元转给其父亲徐某乙归还其他货款,其余所得赃款被徐某甲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6.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在口罩交流群内发信息称其有中石化的熔喷布2吨现货,胡某某与徐某甲取得联系,让徐某甲为其购买2吨熔喷布,谈好价格为58万元人民币一吨。徐某甲要求胡某某支付58万元押金,胡某某遂让公司股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58万元给徐某甲。徐某甲收款后未发货,亦未退款,所得赃款被徐某甲用于网上赌博挥霍。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其近亲属已代为退还董某某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银行卡等物证;2、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丙、周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检查、扣押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314.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徐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至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潜山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汉杰
检察官助理:程操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潜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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