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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合同诈骗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60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821197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住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5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犯罪事实

1、2018 年3、4 月份,被害人张某某经介绍认识了被告人徐某甲,该徐谎称与兰州新区**主任徐某乙系亲属关系,与甘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肃**)董事长熟识,可以通过二人获取工程项目,取得张某某信任。之后,被告人徐某甲以帮张某某联系承包**集团**分公司的土石方工程为名,以收取承包工程需要的前期费用、执行费、工程队服装费等名义,伪造甘肃**建及**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在兰州市七里河区**路**号甘肃**门口与张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共骗取张某某90900 元。

2被告人徐某甲利用张某某对外分包工程,对牛某某谎称兰州新区**主任徐某乙系其亲属,与甘肃**董事长熟识,出示之前与张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取得牛某某信任。在徐的授意下,张某某与牛某某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23日骗取牛某某给张某某汇款81000元,张某某将41000元交给徐某甲。

3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对王某某谎称能够拿到甘肃**承包的兰州**土方工程。在徐的授意下,张某某与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签订了《劳务施工协议》。王某某当场支付徐某甲40000元工程保证金。后徐某甲谎称可以给王某某多承包土方工程,2018年11月3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徐与王某某再次签订《劳务施工协议》,骗取王某某35000元。以上,共骗取王某某75000元,现已全部挥霍。

42018年7月份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张某某认识了陶某某。其谎称兰州新区**主任徐某乙系其亲属,能给张某某安排**分公司在兰州**土方工程承包。授意由张某某出面和甘肃**签订合同,再由张某某给陶某某分包工程。徐某甲持伪造的《建设工程施工协议》让陶某某签字。后徐某甲谎称可以给王某某多承包土方工程,与陶某某签订《劳务施工协议》,共骗取陶某某37400元。

   二、诈骗罪犯罪事实 

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谎称系**电梯有限公司兰州分公司的采购员,多次骗取兰州市七里河区**商行赵某某烟酒,价值共计86300元。

作案后,被告人将赃款全部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秀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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