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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妨害公务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3198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广饶县**镇**村,农民。因妨害公务嫌疑,2019年9月4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19时44分许,广饶县公安局大码头派出所接燕某某报警称有人在其家中闹事,民警王某某等人出警到达现场。在处置警情过程中,被告人徐某甲不听劝阻,推搡并用拳击打王某某,阻碍执行职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110接处警单、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徐某乙、徐某丙、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执法视频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采用暴力方式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违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居住于广饶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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