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竹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马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31984********,汉族,专科文化,竹山县第二人民医院**,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住竹山县**镇**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竹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竹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9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鄂C****8号的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竹山县城关镇北门沟实验小学路口时被竹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警察拦停,在检查的过程中,协警吴某甲发现徐某甲存在未带头盔驾驶两轮摩托车、未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未年检、未买保险等问题,吴某甲将徐某甲带至正在警车上开具文书的民警汪某某处进行进一步调查处理,汪某某经查询发现徐某甲驾驶的车辆自2016年9月30日开始未进行车辆检验、自2015年9月22日开始未买交强险等,汪某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九十八条的规定依法扣留徐某甲驾驶的摩托车,徐某甲认为交警不该扣其摩托车,在拿钥匙的过程中伸手打汪某某的鼻子一拳,汪某某被打后下车和执勤的协警吴某乙一起控制徐某甲,徐某甲一直反抗,手持钥匙殴打汪某某头部,汪某某和吴某乙将徐某甲按倒在地上,徐某甲用手将汪某某的反光背心撕破,起身后徐某甲对执勤的汪某某等人继续进行辱骂,后竹山县公安局城关水陆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将徐某甲带走调查,遂案发。
案发后,经竹山县弘宇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汪某某头皮裂伤,面部皮肤裂伤,左手中指关节及肌腱损伤,左膝部软组织挫伤,以上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某甲的户籍证明资料、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CT检查报告单、汪某某的警官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6. 竹山县弘宇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交警队执法记录仪拍摄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广平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竹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起诉书》10份;
4.《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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