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79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02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沅江市**镇**村**组**号,住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房。因吸毒,于2018年6月1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6月25日被长沙市公安岳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7日至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巷**号**房的家中,容留甘某某、唐某某、徐某乙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巷**号**房的家中,容留甘某某、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6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位于长沙市天心区**街道**巷**号**房的家中,容留甘某某、唐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指认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欧某某、甘某某、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其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下予以量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彬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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