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2********261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家住丰城市**镇**村**组**号。2019年1月21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15日。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丰城市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7月14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期间,2020年3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多次在丰城市城市便捷酒店开房容留他人吸毒。2019年1月11日晚,被告人徐某甲容留徐某乙(已行政拘留)等人吸食冰毒,徐某甲本人提供和参与吸毒;2019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容留徐某乙等人吸食冰毒,徐某甲本人参与吸毒,毒品由徐某乙提供;2019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徐某甲容留徐某乙等人吸食冰毒,徐某甲本人参与吸毒,毒品由徐某甲提供。1月21日,丰城市公安局民警在城市便捷酒店当场抓获吸毒人员徐某甲、聂某某(已行政拘留),经检测二人尿液中毒品成分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视听资料;4、相关书证、物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华军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四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6、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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