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19〕94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6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平江县**乡**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6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9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应吸毒人员徐某丙、徐某乙、张漫丽(另案处理)要求,驾驶车牌为湘******的小车搭载上述人员到在长沙市开福区**路华天酒店附近购得毒品后,容留上述人员在其所驾小车内吸食毒品氯胺酮。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再次驾车搭载吸毒人员徐某乙等人到上述地点购得毒品,并离开准备吸食时,在开福区北辰三角洲附近被民警抓获。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疑似毒品称量登记表、指认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照片;2.证人徐某丙、徐某乙、张漫丽等人所作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检测报告;5、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其管理的场所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云军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760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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