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徐某甲,绰号“老*”、“二*”,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湖南省耒阳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耒阳市**镇**村**组。2015年12月22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5月15日退回补充侦查,耒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16日、6月1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
2016年9月10日前后,被告人徐某甲与尹某某(已判决)到耒阳市某某宾馆附近找“强*”(基本情况不详)拿了一支枪,此时“斌*”和“凡*”(二人基本情况不详)也来到耒阳市某某宾馆找几人玩耍,随后被告人徐某甲一行人来到耒阳市**路**市场附近找“强*”的朋友又拿了一支枪。被告人徐某甲与尹某某、“斌*”、“凡*”商议好将两支枪藏匿在尹某某家前面的废弃房后,四人便乘车来到该废弃房,并由被告人徐某甲与尹某某将两支枪藏好。数天后,被告人徐某甲将两支枪取走。
同年9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又联系尹某某到废弃房藏枪,并称另从“强*”处拿了一支新枪,尹某某见时间较晚,便让被告人徐某甲自行将三支枪藏在废弃房内。同日20时许,尹某某将三支枪放在湘******奇瑞车的尾箱内,并驾驶该车去找被告人徐某甲,行至耒阳市**办事处**附近时,耒阳市公安局民警将尹某某查获,并将三支枪缴获。经鉴定,缴获的三支枪均是以火药为能量的枪支
二、寻衅滋事罪
2018年5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徐某甲纠集许某某、曾某某(二人已判决)、谢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至耒阳市**路**典当行内,并将管制刀具等凶器分发给许某某、曾某某等人。随后,被告人徐某甲叫来一辆面包车,并将车牌遮挡后带领许某某、曾某某等人乘坐该面包车前往***茶楼。在车上,被告人徐某甲告知许某某、曾某某等人此行是去***茶楼打一个叫“健**”(被害人谢某戊)的男子,同时还要将该茶楼砸了。到达茶楼后,被告人徐某甲带领许某某、曾某某等人手持管制刀具等凶器冲进茶楼,并大声询问谁是“健**”,此时被害人谢某戊正在茶楼一楼喝茶,见被告人徐某甲等人携带凶器,便谎称“健**”在楼上,被告人徐某甲随即带领许某某、曾某某等人冲上茶楼二楼逐个包厢寻找,因未找到“健**”,被告人徐某甲便带领许某某、曾某某等人使用管制刀具等凶器对茶楼内的麻将机等物品进行打砸。打砸之后,被告人徐某甲带领许某某、曾某某等人下楼时遇见被害人谢某己,便质问对方是不是“健**”,被害人谢某己否认,被告人徐某甲便对被害人谢某己实施殴打(未做伤势鉴定)。随后被告人徐某甲带领许某某、曾某某等人离开现场。经耒阳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茶楼被砸毁的物品价值10742元。
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监控截图照片、说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品照片等书证;2.证人谢某甲、廖某某、伍某某、谢某乙、谢某丙、谢某丁、李某甲、欧某某、李某乙、王某某、李某丙、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己、谢某戊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及同案人许某某、曾某某、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持械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徐某甲身犯数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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