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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组**号。被告人徐某甲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8月11日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天长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张冬梅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要补充证据退回天长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次(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19日,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4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2019年12月7日至2019年12月21日,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19时许,戴某某(另案处理)邀请黎某某一起吃饭,被拒绝,与戴某某同行的被告人徐某甲见状后,前往黎某某吃饭处(胡某某家中)滋事,无故对黎某某进行殴打,造成黎某某右额颞部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徐某甲对黎某某殴打后与戴某某、吴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吃饭过程中吴某某提出其要到王某某、岑某某、唐某某合开的赌场上找徐某乙拿钥匙,徐某甲等人遂于2019年7月2日21时许陪同吴某某前往赌场(天长市**镇**村**队4号张某某家)。在张某某家中,徐某甲认为王某某在此处开赌场并未让其来站岗放哨,不给其赚钱的机会,遂想将该赌场哄散。在徐某甲哄散赌场的过程中,其对岑某某进行殴打,戴某某见状,帮助徐某甲对岑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岑某某受伤。经鉴定:岑某某系右耳廓创伤瘢痕,属轻微伤;左侧胸部第5、6根肋骨及右侧5、6、7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2019年8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5日,被告人徐某甲赔偿被害人医药费9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立案材料、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岑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辨认笔录:岑某某、黎某某、胡某某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乐先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天长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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