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54********,汉族,文盲,农民,住沛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退回沛县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30日沛县公安局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2019年9月20日、2019年12月1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为泄私愤,趁徐某乙父亲办丧事之际,辱骂徐某乙家操办事的大佬知柳某某(78岁)、刘某甲(69岁),厨师李某甲、李某乙,吹喇叭的张某某、冯某某以及其他帮忙人员,并踢了刘某乙(76岁)一脚,造成徐某乙家当天没有辞陵(沛县当地丧葬风俗),导致丧事不能正常办理,严重违背当地丧葬尊亲风俗习惯和道德底线,引起民众极大愤怒,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2.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为泄私愤,使用村里的高音喇叭,公然辱骂控告自己的村民,引发民愤。
3.2015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为泄私愤,在沛县五段镇袁庄村遇到村民祁某某,因怀疑祁某某去控告自己,对其侮辱性谩骂。
4.2015年4月或者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为泄私愤,在沛县五段镇袁庄村遇到村民袁某某(69岁),因怀疑袁某某去控告自己,对其侮辱性谩骂。
5.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徐某甲为泄私愤,在沛县五段镇袁庄村内,以骂街的方式公然辱骂到五段镇政府控告自己的村民,引发民愤,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1. 证人端某甲、端某乙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徐某乙、祁某某等人的陈述;
1. 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影响恶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修倩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