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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沈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检公诉刑诉〔2018〕42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8195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住沈丘县****行政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5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4月28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沈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7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03 月12 日04 时许,在沈丘县**镇**行政村**庄村村后常胜沟东侧坝子上,前徐庄村村民徐某乙在自己承包的坝子上取土,被告人徐某甲无故阻止徐某乙取土,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徐某甲用铁锨把子将徐某乙左侧肋骨打伤,致使徐某乙左侧9-11肋骨骨折。经鉴定,徐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其村中多次随意殴打、辱骂本村村民。在2016 年随意殴打村民徐某丙,2017 年9 月份无故辱骂村民段某某、徐某丁, 2017 年11 月份随意殴打村民徐某戊, 2018 年1月份多次无故辱骂村民肖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徐某己、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乙、徐某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随意殴打、辱骂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马广路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沈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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