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70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镇**村委**组**号,现居地:广东省惠州市**区**数码园,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叶响锋,广东赫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9********,联系电话173********。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8月02日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朋友徐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小区**店喝完酒后通过手机滴滴软件叫车,当时徐某甲已处于醉酒状态。被害人李某某接单后开着小轿车接到徐某甲和徐某乙后行驶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时,徐某甲因对李某某行车路线不满,对李某某进行辱骂并动手拍打李某某头部,李某某停下车后开门下车,徐某甲又下车追打,李某某跑开,徐某甲随后上车将车开走,在开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路**号时,车撞到路边导致停驶。李某某与朋友周某某根据车辆定位找到车辆和徐某甲,在与徐某甲理论要求赔偿时,徐某甲又对二人进行殴打。经鉴定,车辆损毁价值为人民币3881.00元,李某某、周某某损伤程度均未达轻微伤,经鉴定,徐某甲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59.96mg/100ml。目前,当事双方已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笔录、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徐某乙、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鉴定,广东广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害人的伤情鉴定;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手机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被告人讯问录像以及事故发生经过、抽血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蔡业冰
2020年12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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