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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路**号**栋**单元**室。2019年1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与徐某乙、涂某某、应某某(另案处理)、徐某丙(女)在南昌市高新区**路**小区旁"**烧烤店"外吃夜宵,被害人石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女)、王某甲(女)开车途经此处买夜宵。当石某某、赵某某(女)、王某甲(女)下车买夜宵时,恰逢徐某甲起身小便返回经过张某某车辆,因徐某甲拍打车辆顶部,张某某遂下车与其理论,因此发生打斗,石某某见状上前拦阻,徐某乙、涂某某、应某某即上前对张某某、石某某进行殴打。期间徐某甲等人继续约人前来帮忙,张某某见状叫赵某某报警,赵某某遂用手机拔打110并进行录像,因此遭到涂某某等人殴打并强迫其删除视频,期间王某甲亦遭到徐某甲等人殴打并被涂某某猥亵,石某某等人不堪被打要求离开,徐某甲等人则要石某某等人下跪道歉,直至警察到场,徐某甲等人方停手,石某某等人遂被送往医院救治。后经鉴定,石某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张某某、赵某某、王某甲、徐某甲、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2019年11月7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石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伤情鉴定意见;

7.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三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平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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