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一部刑诉〔2020〕Z200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83********,汉族,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余某某、谭某某(已判刑)等人酒后与令某某等人在佛山市南海区**镇**美食档吃宵夜,期间余某某打电话给何某某(已判刑)一起宵夜。未及开餐,严某某因酒醉无理取闹,推翻餐桌。后徐某甲、徐某乙、余某某、谭某某随即闹事,在**美食档前无故殴打一路人。令某某等人随即离开宵夜档,遇令某某打电话叫来一起宵夜的郭某某及郭某某带的被害人程某某、龚某某等人。令某某等人以为徐某甲等人正在殴打自己朋友,随即返回宵夜档解救,期间有人拾起一把垃圾铲。徐某甲等人见状迎前,郭某某、令某某、程某某等人随即退后,期间徐某乙拿一垃圾铲殴打程某某及另一男子。

被告人徐某甲伙同谭某某、余某某、徐某乙等人在**镇**商店门前恐吓郭某某及程某某等人,期间谭某某持刀,严某某用拳头打了郭某某一下,郭某某等人均无还手或过激表现。

后何某某手持两根棍状物来到现场,追打程某某等人并追入商店边的小巷。被告人徐某甲随即持一塑料凳追出,徐某乙空手、谭某某持刀、余某某持两个酒瓶先后追打程某某进入小巷。严某某随后追出因醉酒倒地,起身再追。

谭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徐某乙等人在小巷内追到程某某后打伤程某某,坐车离开。后徐某甲、谭某某、余某某、何某某、徐某乙等人又坐车回到小巷内下车,持械围殴龚某某致其受伤后离开。

经鉴定,龚某某系受钝性暴力作用致全向多处软组织损伤、右侧尺骨骨折、右尺侧腕伸、屈肌部分断裂,属轻伤二级;程某某系钝性暴力作用致头部及肢体软组织损伤、右环指近节指骨骨折、右环指指伸肌肌腱部分撕裂,属轻微伤。

破案后,徐某乙、何某某、谭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徐某甲于2020年8月5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徐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龚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及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继刚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