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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19〕1692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11996********,汉族,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大道****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年8月15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刘述录,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乘坐出租车到惠州市惠城区**广场准备下车,在等待司机打印发票过程中,因被害人黄某某需要乘车而敲击车窗催促,徐某甲下车后则与被害人在人行道上发生争吵,后动手用拳头殴打黄某某,并欲追打其,因黄某某跑开未得逞。随后徐某甲告知黄某某其要到附近**大厦二楼**店吃饭,被害人黄某某则到该**店欲再找徐某甲理论,徐某甲则上前将黄某某头面部殴打致伤,后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身体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疾病诊断证明;视频截图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视频光碟;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破坏社会秩序,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作案后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彬

2019年10月16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量刑建议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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