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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期**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泗阳县**镇**居委会**组**号)。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徐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王某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徐某甲,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王某甲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17时左右,董某某在泗阳中等专业学校门口被王某甲、徐某乙、张某甲等人殴打。后董某某纠集被告人徐某甲及刘某某、王某乙等人欲报复对方。当天21时许,被告人徐某甲与张某乙二人在泗阳县众兴镇水仙楼菜场西侧路口找到王某甲、徐某乙、张某甲等人,被告人徐某甲在电话中将王某甲等人位置告诉董某某,董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到场后持刀、电棍等对被害人王某甲等人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王某甲脸部、手臂受伤。被告人徐某甲持电棍追赶徐某乙、张某甲。经鉴定,被害人王某甲的人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调取的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董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泗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

6.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光耀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联系电话1323515****)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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