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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寻衅滋事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检二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现住鞍山市铁西区**街**园**号楼**单元**层**,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释放,同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徐某甲沿鞍山市解放西路由东向西行走时,因一条宠物狗对其吼,徐某甲回到家中取一把菜刀,2019年9月19日21时许,徐某甲行至鞍山市铁西区一道街113栋楼下时,徐某甲见李某某怀中抱着之前朝他吼叫的狗,便上前持刀威胁李某某称:“要么狗死,要么你死”,后将李某某的博美狗砍死,并用手机对狗尸体拍照发至个人微博。

2、2019年9月19日21时30分左右,被告人徐某甲行至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福居园时,发现车牌照辽C****6车停在福居园门口,便问车主刘某某是否住在福居园,还将菜刀伸进刘某某的车窗里,刘某某未理睬徐某甲,并将辽C****6车开走,将车停在兴东瓷器城附近,刘某某与朋友石某某正在车旁聊天时,徐某甲持菜刀走至辽C****6车旁,扬言要砍死刘某某,徐某甲持刀追逐刘某某,两人围着刘某某的车跑了几圈后,徐某甲因没有追上刘某某,徐某甲用菜刀将车牌号为辽C****6的轿车的左后侧大灯损坏,后徐某甲离开现场回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微博截图等;3.证人证言:证人石某某、徐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份、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持械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谊丹
助理检察员:  施彦竹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涉案菜刀已随案移送至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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