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户籍所在地、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8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通过在“**娱乐城”赌博网站www.**.com的客服得知可以办理银行卡卖给赌博网站收取赌博资金使用,于是在2020年7、8月份左右在与其妻子徐某乙在浙江金华游玩期间,自己在当地银行办理了四张银行卡(银行卡分别为工商银行12080110011********,农业银行622843038********,建设银行62366814600********,中国银行62178662000********),并且谎称自己有转账需要让其妻子徐某乙帮其办理了三张银行卡(银行卡分别为农业银行62284803895********,建设银行62366814600********,中国银行62178662000********),后将这七张银行卡通过邮寄的方式以人民币500元一张每月的价格卖给了赌博网站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7000元。七个账户均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被害人廖某某、毛某某、胡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甲、彭某某、苌某某、陈某乙、刘某某、蔡某某等人于2020年8、9月份期间,在网上被他人以冒充**商家、虚构网络货款等方式实施诈骗,其中被骗数额人民币17.82万元被转账至被告人徐某甲的中国银行卡账号62178662000********、农业银行卡账户62284303969********、工商银行账户12080110011********、建设银行卡账号62366814600********和徐某乙的农业银行卡账号62284803895********,建设银行卡账号62366814600********,中国银行卡账号62178662000********。到案发时,七个账户交易数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芦林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个人基本信息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的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犯罪数额达人民币17.82万元,交易数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非法获利人民币0.7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福明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证据4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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