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94********,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住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该案于2019年4月8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2月15日,被告人徐某甲与徐某丙(已判刑)、徐某丁(已判刑)、徐某戊(已判刑)、徐某某(在逃,另案处理)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以扑克牌赌大吃小的形式在阳江市江城区中洲津朗村委会学巢村一树林空地开设赌场,每天下午约3 时某某6时一场,晚上约9时某某12时一场,每局牌抽头渔利20元至100元不等,被告人徐某甲等人负责在外围望风,徐某戊、徐某某负责发牌、抽水,阿某某(身份未明)负责召集赌客和带客参与赌博,瘦仔(身份未明)负责借钱给赌客。至2018年2月27日,该赌场开设十余天,平均每天抽头渔利2000至4000元不等,共非法获利40000余某某。其中被告人徐某甲为该赌场望风6天,每天获取100至200元不等的工资,共非法获利600余某某。
2019年4月8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证人证言;2.被告人的某某;3.抓获经过;4.辨认笔录;5.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共抽头渔利40000余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徐某甲的刑事责任。徐某甲威犯罪后自某某,并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6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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