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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42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号,无前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雷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下旬开始,徐某乙(在逃)为了牟利,纠集社会无业人员在雷州市北和镇徐黄村海边养殖场工棚等处以“翻归”方式开设赌场赌博。每晚参赌人员约有20人,每人每次赌资约10元、20元至几百元不等。其中,徐某乙负责提供场所、赌具召集参赌人员“坐庄”参赌。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4月30日在赌场帮忙“作数”。直至2018年5月14日,雷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徐某乙开设的赌场处抓获赌博人员徐某丙、吴某某等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翻归”木板赌具一张、“翻归”赌具一套;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人身安全检查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洪某某、徐某丙、吴某某、符某某、茅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翻归”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徐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丽锟

检察官助理:邓木静

(院印)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有关涉案款物雷州市公安局扣押并发还。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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