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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刑诉〔2021〕135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8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号,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10月9日因赌博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2021年1月7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对本案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20年3月13日起,张某某(另案处理)在手机“哈灵麻将”APP上组建“老朋友麻将”赌博俱乐部,伙同被告人徐某甲招揽参赌人员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等多人以“敲麻”游戏方式进行网上赌博,被告人徐某甲使用支付宝转账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并抽取每局4元人民币作为台费,用于其二人共同花销。至2020年5月6日,参赌金额共计人民币348,96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9,644元。

2020年10月9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同案关系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在赌博群内收取台费的事实。

3.参赌人员朱某某、曹某某、陈某某、谈某某、阚某某、汪某某、闵某某、胡某某、姚某某、魏某某、窦某某、徐某乙、王某某、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组织其参与网络赌博活动、收取台费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从被告人徐某甲、同案关系人张某某处扣押涉案手机1部。

5.“老朋友麻将”俱乐部账号、“哈灵麻将”成员账号及默往、微信、支付宝账号截图,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同案关系人张某某及涉案参赌人员相关网络账号的情况。

6.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实被告人徐某甲向参赌人员收取台费的事实。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工作情况、“哈灵麻将”后台数据光盘、“老朋友麻将”俱乐部对战记录表、购买房卡记录表,证实涉案“老朋友麻将”俱乐部赌博的局数和赌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到案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查获的涉案参赌人员均已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10.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徐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设立赌场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徐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雪岩

检察官助理董文君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含光盘一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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