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现住辽宁省沈阳市**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辩护人:吉林北帆律师事务所王某某律师。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依托赌博网站“凤凰网”,在网络上招揽玩家加入到其建立的赌博QQ群,然后收取玩家的转账卖给玩家分数,玩家使用分数在QQ群中赌博。徐某甲通过玩家中奖时赌博网站给予的分数反水以及在充值时赌博网站加赠的分数以分数的形式获利,并将分数卖给玩家将手中的分数变现。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6月18日,徐某甲在网络上开盘赌博流水1753648.78元人民币,其自述盈利22000元左右,并主动将非法获利的22000元上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抓获照片、人员电子档案、前科劣迹情况证明、双辽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徐某甲注册的八个赌博盘口账号的充值、提款交易记录、2020年2月至6月徐某甲支付宝账号130********的流水、支付宝账户****ingnanhai200@163.com流水、微信截图、徐某甲开设赌场时使用的三个微信交易明细、张某甲工商银行卡流水明细、徐某甲工商银行卡流水明细、姜某某农业银行卡流水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张某甲、姜某某、徐某乙、杨某某、张某丙、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及同步讯问光盘;4.电子数据:抓捕过程视频光盘、指认现场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收入流水总额达1753648.78元,徐某甲共获利2.2万余元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9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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