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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509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郭某某经营的**烟酒店内,明知郭某某、王某甲、郝某某、徐某乙采取用扑克牌玩“十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仍为上述赌博人员提供赌具、望风,并进行“抽水”(在庄家或闲家赢钱时按约定金额提成)和“放水”(向赌客提供赌资并收取10%的利息)。期间,被告人徐某甲获取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约5000余元。

2.2018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甲在徐州市铜山区**镇**小区**号楼其自家车库内,明知王某乙、王某甲、郝某某、徐某乙、郭某某采取用扑克牌玩“十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仍为上述赌博人员提供赌博场地、赌具、望风,并进行“抽水”(在庄家或闲家赢钱时按约定金额提成)和“放水”(向赌客提供赌资并收取10%的利息)。期间,被告人徐某甲帮助上述赌博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二场,获取违法所得合计人民币约10000余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1月16日,被告人徐某甲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郭某某、王某甲、徐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飞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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