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慈溪市**街道**村**路**号。2010年11月因犯偷越国境罪被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零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从许某某、徐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处获得百家乐网络赌盘的账号、密码后,在慈溪市中慈大酒店等地,提供给陈某某、徐某丙等人下注赌博,累计赌资人民币10万余元,从中获利人民币0.1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信息截图、扣押清单、账单、微信账单、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蔡某某、徐某乙、陈某某、徐某丙的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锡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在慈溪市宗汉街道**村住所侯审(联系电话:1360674****)。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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