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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一部刑诉〔2020〕109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绰号“阿娜”,1968****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19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室。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329日被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205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2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结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从上线“阿刚”处取得“菲律宾圣安娜百家乐”网络赌博账号,后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将共计人民币15.5万余元出码给赌博人员徐某乙(已判决)、诸某某、霍某某、李某某等人进行“百家乐”网络赌博。

2020521日,被告人徐某甲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照片说明、银行流水、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1证人诸某某、霍某某、李某某、徐某乙、黄某某、楼某某等人的证言;

1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1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梦清

检察官助理 徐少渊

2020年9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卷6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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