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19〕62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6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工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住监利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下半年至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徐某甲为牟取非法利益,租赁本县**镇**市场冯某某家的二间房开设“晃晃”(监利县本地一种打麻将方式)馆,“晃晃”馆内共有11张电动麻将桌,徐某甲每天下午和晚上招引他人通过打“晃晃”的方式参与赌博。不同麻将桌按赌注分为5元、10元和10元、20元两种,根据赌注大小和参与人数每张麻将桌抽头50元至100元不等,下午和晚上分别抽取,每天少则2至3桌,多则6至7桌,除去提供给打“晃晃”的人员零食及水、电等开支,每桌每场平均可盈利30余元。
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徐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徐某甲户籍证明、相关人员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方位图、平面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湛逢东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于监利县**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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