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149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住**镇**村**号,曾于2000年11月14日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5月19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罚款伍佰元;2013年9月27日因赌博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7日被三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2、3月份,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已判决)在上海市宝山区三门路三门菜场旁的一楼棋牌室内开设“六名”赌场。徐某甲提供场地,帮忙叫人参赌,占一分股份。该赌场抽头获利80万元左右,徐某甲赚取场地租金5000元。
2.2018年4、5月份,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冯某某(已判决)、陈某某(已判决)等人在江苏省无锡市南方不锈钢市场25-109店面3楼和中国饭店等处开设“六名”赌场,徐某甲帮忙叫人参赌,占两分股份。该赌场抽头获利94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微信照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徐某丙、王某某、徐某丁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徐某甲和同案人员杨某某、蒋某甲、叶某某、苏某某、金某某、蒋某乙、冯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坦白且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汉勇
检察官助理:吴家婧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三门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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