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760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81********,汉族,本科文化,户籍在**镇**村**号**室,现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并于7月1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经审查,2020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徐某甲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同他人通过社交软件建立赌博群,组织群内成员加入由徐某甲创建的“哈灵麻将”APP亲友圈,以“百搭”麻将形式进行网络赌博,并向每局大赢家收取4-5元台费牟利。经司法审计,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涉案赌资达669万余元,参赌人员达31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受案登记表等材料,证实了群众报警及公安机关处警情况。
2.调取证据清单,证实了从柏项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即“哈灵麻将”App所属公司)处调取相关用户ID、后台数据。
3.哈灵麻将亲友圈账号(ID:113380)数据,证实了被告人徐某甲相关操作数据信息。
4.证人马某甲、徐某乙、陆某某、雷某某、陈某甲、汪某某、孙某某、杜某某、施某某、莫某某、陈某乙、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蔡某某、杨某某、薛某某、刘某甲、丁某某、藉安静、徐某丙、刘某乙、邵某某、吴某某、陈某丙、付某某、倪某某、马某乙、郑某某、戴某某、金某某等的证言,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5.公安部人口库信息及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证实了被告人徐某甲的身份信息。
6.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实了对参赌人员的行政处罚情况。
7.案发经过表格,证实了被告人到案经过。
8.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涉案赌资达六百六十九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宽处理,建议对徐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昱东
检察官助理:向倩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与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七册(含司法鉴定审计报告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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