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50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西合浦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次日合浦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3月初至2019年4月6日,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徐某丙(二人已判决)、徐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在广西合浦县**村委会徐屋场村徐某甲的小卖部开设赌场,每次纠集多名赌徒以龟子为赌具,以“抓摊”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徐某乙在该赌摊上负责刮龟子,徐某丁负责“做数”,徐某丙负责放风,被告人徐某甲为该赌摊提供赌博场地、赌博工具以及帮助该赌摊庄家徐某戊等人保管赌资,并每日收取50元人民币作为酬劳。2019年4月6日,上述嫌疑人聚集参赌人员陈某某、沈某某等人进行赌博时,徐某乙、陈某某、沈某某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查获用于赌博的赌具及赌资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人徐某乙、徐某丁等人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提供赌具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黎平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合浦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36********;保证人徐某己联系方式:136********;徐某甲儿子徐某丙联系方式:182********;
2、主要证据和全部案卷材料共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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