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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强制猥亵、侮辱案)_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县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130521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于2019年6月21日被邢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年12月20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邢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6月13日下午2时许进入张某某家中客厅,在客厅内徐某某裸露其生殖器,并同时搂抱受害人张某某在其身上来回蹭,后徐某甲和张某某进入卧室,在卧室内徐某甲用手抠受害人阴道,并让受害人用手玩弄其阴茎。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徐某甲户籍信息、谅解书、张某某残疾人证复印件等;2、证人证言:杜某甲、徐某乙、杜某乙、杜某丙等人证言;3、受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河北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张某某的询问视频、案发时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背妇女意志,利用受害人智力障碍,以其它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冬军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监视居住于其住所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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