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3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顺风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乡**村**号。因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5月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5月22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1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7日2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驾驶粤E1****号小型汽车搭乘被害人李某某从佛山市**镇**出发往肇庆市四会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国道**大门口往**方向约200米的路边时,被告人徐某甲停靠车辆并去到车辆后排座位,不顾被害人的反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意图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因被害人谎称患有艾滋病、有小孩需要照顾,被告人徐某甲先行搭乘被害人回到肇庆市四会市**小区住宅,后被被害人报警而未能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在实行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运开
检察官助理:徐燕桥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本案扣押款物暂扣于云东海派出所,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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