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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强迫交易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性,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48********,汉族,文盲或半文盲,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浙江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成立,因前期的部分经营成本曾某某被告人徐某甲与胡某某、周某某合伙成立的三联浮选厂提供,2008年2月3日,三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胡某某)与徐某甲签订协议书,约定徐某甲持有三美化工3%股份,由胡某某代持。2014年左右,被告人徐某甲找到胡某某要求退股,但未协商一致。之后,徐某甲找到杨某某(另案处理),与其约定以徐某甲将股份转让给杨某某的名义找胡某某退股要钱,并约定根据要到的钱款金额进行不同比例的分成。之后,杨某某找到胡某某声称徐某甲3%的股份已经转让给其,要求胡某某退股,胡某某一开始没有同意。2014年10月4日,杨某某带领童某某、潘某某能、鲍某某、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上门,鲍某某、叶佧等人在楼下等待,杨某某、童某某、潘某某到胡某某办公室找到胡某某,杨某某佯装喝醉酒向胡某某发难,并先上前打了胡某某的司机程某某一巴掌,并叫童某某、潘某某上前殴打胡某某,童某某、潘某某遂上前抓住胡某某的衣服领口将胡某某按在桌上,胡某某上衣被扯破。杨某某要求胡某某妥善解决与徐某甲的退股事宜,胡某某迫于杨某某的威胁压力与徐某甲签订退股协议,并支付六千万元给徐某甲。徐某甲以借款的形式转账给杨某某二千万元,借款利息作为酬劳。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8月11日在武义被传唤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婧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在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2册,检察卷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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