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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徐某乙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现住西华县**大道**段****小区,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现住***乡**行政村**村137号,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西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西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2日14时30分,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在***乡街上**酒楼参加亲戚酒席期间饮酒,在酒席结束后被告人徐某甲醉酒后驾驶其北京现代牌SUV型京QZ2***号机动车,车上载有徐某乙、徐某丙、徐某丁四人,从***街上**酒楼处驾车离开,行驶至***村与***村之间的公路上由北向南行驶时,被告人徐某甲因饮酒后不清醒,把车停在道路中间,造成交通拥堵,并与群众崔某某因过路发生纠纷,后乘座人徐某乙将驾驶员徐某甲替换,徐某乙驾驶京QZ2***号北京现代牌SUV型机动车驶离,沿**村至***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村东头的路上。后又更换驾驶员,未喝酒的徐某丙替换徐某乙,徐某丙驾驶京QZ2***号机动车离开,行驶至***至***公路上被公安机关查处。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到案后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徐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7.0mg/100ml,被告人徐某乙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4.5 mg/100ml。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具结悔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卫敏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及视频资料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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