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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抢劫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鹰潭市月湖区**村**号。因涉嫌抢劫罪1989年9月4日经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31日被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13日被鹰潭市月湖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移送贵溪市公安局管辖,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89年4月17日凌晨,被告人徐某甲伙同徐某乙(已判刑被执行死刑)、徐某丙(在逃)三人携带匕首、纸箱等作案工具窜至贵溪市**镇(原贵溪县**村**道**段实施抢劫,三人先将纸箱放至路中间而后等在一旁伺机作案。凌晨3时许,被害人张某某、罗某某、涂某某驾乘牌号为10731的日野牌汽车从广东潮阳返回鹰潭,途径206国道**段时发现路中纸箱遂下车查看,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即持刀上前威胁张某某等人,当场劫得现金30200元、大重九香烟5条、良友香烟1条、茶花香烟5包。作案后三人将赃物平分,徐某甲分得现金9000余元。案发后侦查机关缴获赃款9647元,其中从徐某甲家中扣押1147元。被告人徐某甲潜逃至2020年1月3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户籍及前科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徐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持刀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且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迎红

检察官助理:陈佩瑜

2020年9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余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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