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 兴 市 上 虞 区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绍虞检刑诉〔2019〕1084号
被告人徐某甲,曾用名徐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622196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浙江某某有限公司员工,住绍兴市上虞区**镇**村**路**号。1984年6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上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6年3月10日,因赌博被绍兴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6年9月26日,因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被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12日被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将本案退回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5日该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5年5月18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以(2005)虞民二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徐某甲归还蒋领军人民币(以下币种同)60万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2、2005年12月2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以(2005)虞民二初字第203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徐某甲偿付张某甲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3、2006年6月29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以(2006)虞民二初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严某某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崧厦支行借款4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徐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4、2006年6月29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以(2006)虞民二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处丁某某归还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崧厦支行借款47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徐某甲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5、2013年12月13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以(2013)绍虞商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徐某甲返还田某某借款3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6、2014年3月31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3)绍虞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 判处徐某甲归还华某某建设集团浙江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借款429913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及代理费。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7、2014年5月28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徐某甲返还张某乙借款8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8、2014年6月17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4)绍虞丰商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徐某甲返还浙江科峰家装设备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9、2016年4月20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以(2015)绍虞丰商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处徐某甲返还王某某借款65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人徐某甲未如期履行义务。
2015年9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徐某甲实际控制的6212261211005985850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及微信账户及微信账户可支配存款合计达250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未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其实际控制的金融账户内资金情况,且将资金用于他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徐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民事判决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丙、陈某某、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冠彪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文移送侦查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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