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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7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庆市望江县********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经来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由来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9月,被告人徐某甲在南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来安县**商业项目工地中从王某某和徐某乙处分包了瓦工劳务,期间徐某甲共拖欠刘某甲等15名农民工工资97233元未支付。2019年12月2日,来安县人社局受理刘某甲等人的投诉后,多次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徐某甲,但其均未出面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23日对徐某甲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徐某甲在5日内支付所欠工人工资97233元,后徐某甲逾期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来安县**镇**港一期、二期工程中承包部分混凝土浇筑、砌墙、楼栋内外墙粉刷等施工劳务,期间徐某甲共拖欠李某甲等58名农民工工资1118963.5元未支付。2019年3月4日,来安县人社局受理李某甲等人的投诉后,多次通过手机短信联系徐某甲,但其均未出面解决拖欠工人工资的问题。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4月29日对徐某甲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徐某甲在7日内支付所欠工人工资,后徐某甲逾期仍未支付工人工资。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徐某甲在上海市**区**镇**路**号**工地员工宿舍被上海市青浦区青浦分局徐泾派出所民警抓获。经公安机关依法侦查,认定被告人徐某甲拖欠金**商业项目工地刘某甲等11名农民工工资71297元,拖欠**港一期、二期工程中李某甲等42名农民工工资901805.5元。

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和来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移送的相关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王某甲、张某甲、田某某、李某乙、何某甲、付某甲、付某乙、刘某乙、饶某甲、杜某甲和李某甲、潘某甲、潘某乙、李某丙、何某乙、刘某丙、韩某甲、何某丙、王某乙、王某丙、罗某甲、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张某庚、吴某甲、吴某乙、詹某甲、余某甲、余某乙、牟某甲、曾某甲、胡某甲、高某甲、盛某甲、马某甲、许某甲、陈某甲、郭某甲、黄某甲、周某甲、齐某甲、杨某甲、何某丁、赵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彬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来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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