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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挪用资金案)_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公诉刑诉〔2020〕2081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92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街**号,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至2011年10月,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镇**村**社出纳员期间,利用其管理本社集体资金的便利条件,多次将集体资金挪用。2018年2月26日在与本社群众代表当面结账时,发现徐某甲一共挪用集体资金人民币142592.98元,其中徐某甲私自借给本社村民徐某乙人民币3万元个人使用,余下的112592.98元 ,用于自己家庭生活开支。

现徐某甲已经退还赃款人民币112592.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在担任出纳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且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简亚绯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在家,电话:159848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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