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县检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徐某甲,徐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5********,汉族,高中文化,运输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住贵州省黔西县**镇**小区**栋**号房,因涉嫌犯有放火罪,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黔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黔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放火案,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中午,被告人徐某甲饮酒后,想到自己负债累累,思想压力较大,无法排解,徐某甲回到黔西县**镇**小区**号楼的家里后,产生以焚烧方式自杀的想法,遂点燃床上衣物,火焰蔓延,致使徐某甲的房屋以及该栋楼房住户焦某某、叶某某、付某某、王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房屋不同程度受损。经查,上述14栋楼楼层有30层,每层住户6户。经国宏信价格评估集团评估,各被害人房屋受损价值共计137666元。案发后,徐某甲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卯某某、路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焦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国宏信价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价格评估;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碟共计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采取放火的方式自杀,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受损,其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黔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 维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黔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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