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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徐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住广丰区**乡**村**号,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杭州东站派出所抓获,7月23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广丰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上午9时许,在广丰区**乡**村徐某甲家附近,徐某甲因打桩修鱼塘占地一事与其弟弟徐某乙、弟媳祝某甲发生纠纷。在双方争吵过程中,徐某甲强行在泥地里打下木桩,祝某甲见状上前阻拦并将已打下的木桩拔出,徐某甲顺势捡起被拔出的木桩往祝某甲后腰打了一下,祝某甲倒地不起,后被其家属送至广丰区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经江西铭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祝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徐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归案情况说明、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人口信息、诊断证明、CT片、CT检查报告单、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祝某乙、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祝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徐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俞艳敏

2020年9月7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CT片二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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