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2821999********,满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辽宁省开原市**镇**村**组**号,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被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0月14日7时许,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厂内,与被害人成某某发生口角,后徐某甲将成某某摔倒在地,造成成某某头部受伤,经北京市大兴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成某某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徐某甲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春燕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处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761245****;保证人徐某乙,联系方式:15841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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