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徐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320001******,汉族,中专文化,自谋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大余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大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
被告人徐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钟某甲案发前系朋友关系,因合伙做生意等发生矛盾纠纷,徐某甲便对钟某甲怀恨在心,之后主动找已怀有身孕的钟某甲打架未果。2020年3月17日晚20时许,徐某甲等人来到大余县**镇**街**门口时,看见钟某甲、刘某某在该**店内,徐某甲便站在门口叫钟某甲、刘某某出来店外打架,钟某甲等人不肯,双方继而发生争吵,20时50分许,刘某某、钟某甲一前一后走出奶茶店准备回家,徐某甲便上前拉扯刘某某不让离开,钟某甲见状便欲拉开徐某甲,尔后徐某甲、钟某甲发生拉扯,继而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徐某甲用脚踢打钟某甲腹部,随后钟某甲被打倒在地,徐某甲继续对钟某甲进行殴打,之后被他人劝开,钟某甲被打后下体出现流血症状,随后被送往大余县人民医院检查救治,检查结果为下体流血量大、有先兆流产迹象,次日再次检查时已流产。经鉴定,钟某甲系早孕,有明确的腹部外伤史、伤后出现阴道流血,符合外伤性难免流产,并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3月18日,被告人徐某甲被公安民警传唤带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钟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钟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笔录等;7.电子证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徐某甲在本案中具有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兰生富
检察官助理:彭孝通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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