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7〕404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住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3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17年1月12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5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7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11月10日上午9时许,雷州市客路镇城坑徐村徐姓群众在本村西南角打桩拉线准备建祠堂,同村陈姓群众获悉消息后,便到徐姓建祠堂的工地制止,后客路镇政府干部指派时任上塘村委会副书记的被害人陈某甲到现场处置,陈姓群众见陈某甲到达后,情绪激动,部分陈姓群众便冲向徐姓工地将砖头掀倒,徐姓村长徐某乙见状便鼓动徐姓村民殴打陈姓村民,引起双方用砖头互砸,混乱中被告人徐某甲见陈姓的陈某甲在现场,便持锄头朝陈某甲头部击打,致陈某甲倒地,陈某乙等人见状急忙对陈某甲施救,又遇到同案人徐某丙(另案处理)持木棒追殴,现场并致陈某甲、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徐某丁等人受伤。
经雷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陈某甲损伤程度达重伤,伤残程度七级;陈某丙、陈某乙、陈某丁、徐某丁等人损伤程度达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徐某甲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病历等书证;2.证人徐妃华、徐炳兄、陈辉生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因一般民事纠纷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伤残程度七级,且现场多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徐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婷婷
2017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公安诉讼文字卷及证据卷共5册,检察卷1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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