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家住会泽县**乡**村委**村。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16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拘留期间对徐某甲作司法精神病鉴定,2019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26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徐某甲在会泽县**乡**村委**路**路滑摔倒掉,徐某甲便责怪徐某乙家的竹子拦着路与徐某乙发生口角,徐某甲便用锯子追砍徐某乙,徐某乙跑回家后徐某甲紧跟到徐某乙家并用石头扔打徐某乙,致使徐某乙头部、背部等处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乙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
2、2019年3月16日上午,被告人徐某甲与王某某、洪某某在会泽县大桥乡错初村委会余阳贵家住房侧边道路上,因徐某甲盗伐了国有林场林木一事双方发生争执,徐某甲用锯子砍烂了王某某戴着的头盔,后王某某、洪某某就抢徐某甲手中拿着的锯子,徐某甲又用拳、脚对王某某、洪某某实施殴打,导致王某某左侧肋部、面部及洪某某右眼部、鼻部受伤。经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本次损伤为轻伤二级;洪某某本次损伤属轻微伤。
经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甲患酒精依赖综合征和边缘智力状态,其作案时辨认能力不全、控制能力有所消弱,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材料;2、书证:户口证明、相关病历材料等;3、被害人徐某乙、王某某、洪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徐某乙、蒋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伤情鉴定文书、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精神病司法鉴定文书;7、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存良
2020年2月17日
附: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二册、卷外材料四页、量刑建议书二份、证据目录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九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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