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住辽宁省普兰店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30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徐某甲与被害人姜某某系伯婶关系。2020年2月23日16时50分许,在辽宁省普兰店区大谭镇孙店村董店屯徐某甲家房后空地处,因姜某某将生活垃圾倒在徐某甲家房后沟处,徐某甲与姜某某发生争执,徐某甲手持撬棍击打姜某某头部,将姜某某打倒在地后,徐某甲又持撬棍击打姜某某后腰及右胳膊处,致使姜某某头部、腰部和右胳膊受伤。后姜某某丈夫徐某乙闻声赶到,徐某乙手持铁锨,徐某甲手持撬棍,两人互相捅打对方,捅打中,徐某乙嘴唇、左胳膊和左手中指受伤,徐某甲左手受伤。2020年7月3日,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姜某某右尺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腰2、3椎体左侧横突骨折符合钝器伤,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7日,被告人徐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被告人徐某甲如实供述了其打伤姜某某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被告人前科查询证明、姜某某、徐某乙、徐某甲受伤情况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3.证人证言:徐某乙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姜某某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徐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一级、一处轻伤二级,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巍
检察官助理:王立明
2020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徐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8804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