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1273号
被告人徐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当日由无为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将案件退回无为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无为市公安局于2020年10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徐某甲在无为市红庙镇油坊行政村巷口自然村徐某乙家门口水泥路上,与同村村民被害人徐某丙因琐事发生口角,12时21分许徐某甲上前打了徐某丙 两巴掌,两人随即揪打在一起。期间,徐某丙女儿王某甲、女婿鹿某某等人上前参与拉扯,后双方被人拉开。12时29分,徐某甲被人劝回家,徐某丙躺在打架现场的水泥路上未起来。12时50分,徐某丙的弟弟徐某丁将徐某丙扶起来背在身后,鹿某某在徐某丁身旁扶着徐某丙,三人准备去徐某甲家找徐某甲。徐某甲在家中吃完饭中于12时51分许驾驶电动三轮车返回打架现场找徐某丙等人理论,未找到。后其骑至同村村民付某甲家东侧水泥路看到徐某丁等人朝其家方向走,便驾车从徐某丁等人身后超到前面,将电动三轮车停好后,拿出车上的菜刀朝徐某丁、鹿某某、徐某丙身上砍,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后徐某甲被现场群众拉开回家。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后返回现场,主动向民警承认系其持刀伤人,被出警民警口头传唤至派出所。
经鉴定,鹿某某损伤程度已达重伤二级,徐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徐某丙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
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单位、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证据保全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乙、付某乙、王某丙、付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鹿某某、徐某丁、徐某丙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无为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定所鉴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徐某甲明知他人报警至现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骆香香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徐某甲现羁押于无为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菜刀1把、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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